在我国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处提到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两者共同点为: 前提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是按照法律进行的一种国家强制意志的征地,同时也必须依法给予集体或农民补偿。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征收方是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被征收一方不能拒绝和抵制土地行政部门的行为;
3.征收士地具有补偿性,也就是说,国家征收土地给原土地权利人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失,为公平起见,土地征收后必须给原土地权利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从集体转为国家。
二、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其职能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在紧急状态下对集体土地实施暂时的占用或使用,待事态处理完毕后将被征用的土地予以归还,并对土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根据《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征用,均仅因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最大的区别在于:土地征用并不导致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经过土地征用后,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而土地征收后则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
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名义上为土地征用,实际上却是土地征收”的情况。所以,从公共利益的性质及需要出发,对具体的公共利益事项予以衡量,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恰当划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致遭受国家公权力的不合理干预,不仅仅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保护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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