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标准(人身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细则)
“感谢检察官的调解,让我们拿到了赔偿款。”近日,经随县检察院多方调解,被害人李某某家属收到了犯罪嫌疑人裴某甲家属支付的赔偿金,对检察官表达谢意。
1998年,犯罪嫌疑人裴某甲在电线杆搭接了两根裸露铝丝线横穿鱼塘上方,用于鱼塘供电增氧。因疏于管理,电线向下掉落距离水面较近,存在安全隐患。后来,裴某乙承包该处鱼塘,但电线仍由裴某甲所有和使用。
2021年5月中旬,裴某甲打开电闸用电后,未及时关闭电源,导致鱼塘上方电线处于通电状态。5月18日,裴某乙雇请李某某到其承包鱼塘清理荷叶。在清理荷叶过程中,李某某触及鱼塘上方电线,不幸触电死亡。
案发后,双方在当地村委的调解下就43万元赔偿款协商一致,裴某乙如期履行了赔偿款,而裴某甲拒不赔偿。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某家属多次上访,要求裴某甲履行赔偿义务。但裴某甲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且对赔偿数额持有异议。
随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裴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随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魏恭长和案件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当事人居住地,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存在的分歧进行调解,并通过深入地释法说理努力促使裴某甲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
尽管检察机关作了大量工作,但裴某甲依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捍卫法律权威,随县检察院依法对裴某甲决定逮捕。随后,案件承办人再次联系裴某甲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情等方面做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对李某某家属进行赔偿。
随县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
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多番努力下,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对李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至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湖北省人大代表王松涛表示:“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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