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将从网上买来的散装减肥药进行包装,自己命名商品名称,然后在淘宝网刷单造成畅销假象,最后放到微信圈进行销售。2018年12月27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叶某等人被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27岁的福建人叶某初中毕业后就开始做起了减肥药生意,在与开有一家装饰材料经营店的同乡陈某结婚后,继续从事着这份工作。2017年5月到8月间,叶某陆续通过陆某华(另案处理)购进12万粒减肥药胶囊,将其分类后取名为“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并由店里员工李某设计包装盒及说明书,又通过陈某购买瓶子,根据顾客购买量设定不同价格,以散装或盒装方式对外非法销售。其间,叶某负责在淘宝网、微信上联系客户销售减肥药,将客户订单信息告诉陈某或李某,由陈某和李某单独或共同将减肥药胶囊进行包装,并发往快递公司邮寄,共向110名客户销售“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258盒(每盒80粒)、散装117粒,销售金额共计7.8万余元。
案发后,民警在陈某的装饰材料经营店内扣押叶某持有的散装减肥药胶囊21.71kg,瓶装减肥药胶囊228瓶(每瓶80粒),盒装减肥药胶囊240盒(每盒80粒),黑金盒包装空盒1074只,“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纯黑试纸450包,瓶盖476只,空瓶200个。经检测,叶某所销售的“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均含有违禁药物成分,其中黑金盒包装与散装胶囊含有酚酞成分,瓶装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另查明,2017年6月,福建晋江人洪某向叶某购买了100盒“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后,同样以微商形式进行销售。截至2018年1月31日,除34盒胶囊退货给叶某外,洪某实际对外销售52盒,获利8020元,尚未销售的14盒胶囊被民警扣押。
鉴于叶某、陈某、李某、洪某四人分别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同年10月22日,兰溪市检察院遂对上述四人同案提起公诉。
正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兰溪市法院发现叶某在浙江省新昌县有同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起诉。后经浙江省高级法院同意案件移送兰溪市检察院管辖,作并案处理。12月27日,兰溪市检察院已就此案向兰溪市法院重新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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